12美国国家安全审查
国家安全审查考虑的因素,包括:(1)并购活动是否影响美国国内国防生产;(2)并购活动是否影响美国国内与国防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3)并购活动是否影响美国国防需要的满足度。(4)并购活动对美国重要基础设施,包括重要能源设施所构成的国家安全有关的潜在影响;(5)并购活动对美国重要技术所构成的国家安全有关的潜在影响;(6)并购活动是否为外国政府所控制;(7)酌情对相关交易进行审查与评估;(8)并购活动是否影响美国对能源和其他重要资源及原材料需求的长期预测。
《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等加强了对敏感技术、基础设施、数据等领域的监督。其中敏感个人数据包括财务数据、地理位置数据、健康、遗传测试数据等健康和基因测试数据等。
1950年《国防生产法》(也称《经济管制法))为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奠定了基础。
1988年《埃克森-弗里罗奥修正案》标志着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建立,同时成为CFIUS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依据。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2018年《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对外国资本投资美国敏感行业或获取新技术的交易加强了管控。
2021年6月9日,美国总统拜登签署了一项行政命令,撤销了特朗普时期关于美国境内下载和使用Tik Tok和微信的禁令。
拜登要求:(1)撤销第13942号、13943号和13971号行政命令;(2)商务部长及相关机构等在命令发布后不迟于120天内,向总统助理和国家安全顾问提交关于保护美国个人敏感数据的报告;(3)国家情报总监在命令发布后60天内向商务部长提供威胁评估,国土安全部长向商务部长提供脆弱性评估;(4)商务部长及相关机构等在命令发布之日起180天内,向总统助理和国家安全顾问提交关于采取额外的行政和立法行动解决与外国对手拥有的相关软件应用程序风险的报告;(5)商务部长应持续评估涉及连接软件应用程序的交易,对于评估结果,可根据第13873号行政命令及其实施条例采取适当行动。
2021年6月17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以“国家安全威胁”为由,禁止在美国通信网络中批准来自五家中国公司的设备,涉及企业包括华为、中兴通讯、海能达通信、海康威视和浙江大华。
FCC通过此次提议,目前开始对提议的禁令进行审查,之后还需进行最终表决。但根据获得初步批准的拟议规则,FCC还可以撤销此前发给中国公司的设备授权。
2020年6月,FCC将华为和中兴视为对美国通信网络的“国家安全威胁”,禁止美国公司动用83亿美元的政府基金从华为和中兴购买设备。
2020年8月,美国政府禁止联邦机构从上述五家中国公司购买商品或服务。FCC还要求拥有中兴或华为设备的运营商移除并更换这些设备,并为此提出补偿计划,美国国会去年12月批准了19亿美元的资金。
2021年7月18日,美国拜登政府称,出于“国家安全”考虑,要求荷兰政府对华限制销售EUV光刻机。这一动作沿袭了特朗普政府的做法。、
美国政府以担心存在间谍活动为由直接针对华为等中国企业采取了出口管制措施,而且试图说服外国盟友限制使用华为的设备。迫于美国的施压,荷兰没有发放向中国出口EUV光刻机的许可证。